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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landCJJ83-20162016-06-28发布 2016-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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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竖向规划。1.0.3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2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节约集约用地; 3 尊重原始地形地貌,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城乡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4 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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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land 城乡建设用地内,为满足道路交通、排水防涝、建筑布置、城乡环境景观、综合防灾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2.0.2 高程 elevation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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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与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同时进行,使各项建设在平面上统一和谐、竖向上相互协调;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及景观塑造;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3.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影响开发的要求; 2 城乡道路、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和利用道路路面纵坡排除超标雨水的要求; 3 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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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竖向与用地布局及建筑布置
4.0.1 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 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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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竖向与道路、广场
5.0.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并满足保护自然地貌及塑造城市景观的要求; 2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进行协调; 3 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4 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或明渠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净高要求;道路与道路、轨道及其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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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竖向与排水
6.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降水量等因素,并与排水防涝、城市防洪规划及水系规划相协调;依据风险评估的结论选择合理的场地排水方式及排水方向,重视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和超标径流雨水排放设施相结合,并与竖向总体方案相适应。6.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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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竖向与防灾
7.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满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的要求。7.0.2 城乡建设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2 建设用地外围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高程应按排涝控制高程加安全超高确定;建设用地外围不设防洪(潮)堤时,其用地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的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7.0.3 有内涝威胁的城乡建设用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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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8.0.1 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8.0.2 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 “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8.0.3 街区用地的防护应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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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竖向与城乡环境景观
9.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贯穿景观规划设计理念,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留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景观价值或标志性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貌; 2 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保持和维护城镇生态、绿地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区域、地段、地点和建(构)筑物; 3 保护城乡重要的自然景观边界线,塑造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的景观边界线。9.0.2 城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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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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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防洪标准》GB 50201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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