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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3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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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30-2019

5 台基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地基工程 5.3 基础工程 5.4 台明工程
2024-12-5 15:57
5.1 一般规定
5.1.1 基础与台基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制品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5.1.2 冬期或雨期施工期间不宜进行挖方或地基施工。如进行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或防雨措施。5.1.3 基础与台基工程中有关砌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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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地基工程
5.2.1 传统建筑地基、地基处理和复合地基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标准》JGJ 79、《复合地基技术标准》GB/T 50783和《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规定。5.2.2 传统建筑的素土和灰土地基采用机械夯实时,宜虚铺210mm~250mm,夯实150mm。5.2.3 素土和灰土地基宜采用粉质黏土,土质宜纯净,土内不宜掺有落房渣土或煤灰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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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础工程
5.3.1 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桩基础等各类现代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5.3.2 基础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和《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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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台明工程
5.4.1 须弥座应传承地方传统做法。根据台明的规模和使用的材质,可分为带勾栏和不带勾栏两种形式进行设计和施工,勾栏式台明宜为规模大且由石质或琉璃砌筑的须弥座(图5.4.1)。图5.4.1 带勾栏台明5.4.2 须弥座台明(图5.4.2)可分为素须弥座和调作式须弥座两种。图5.4.2 须弥座台明5.4.3 复合型台明(图5.4.3)应为两种或三种台明混合使用的类型,宜用于较重要的宫殿和坛庙建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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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木构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大木构架 6.3 斗栱
2024-12-5 15:57
6.1 一般规定
6.1.1 传统建筑木构架宜采用抬梁式、穿斗式、干阑式、井干式等结构体系,设计应体现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结构特点及风格,施工应结合各地传统建筑特点采用传统施工工艺。6.1.2 传统建筑木构架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6.1.3 传统建筑木构架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木材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并应对木材含水率和相关物理、力学性能进行检测。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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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大木构架
6.2.1 大木构架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架制作所用的木材树种、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 2 木构架构件制作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的规定,对使用的木材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木构架构件制作宜采用机械加工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4 木构架构件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数量及加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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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斗栱
6.3.1斗栱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栱制作前应放大样,大样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斗栱各构件样板要求。 2 斗栱制作前应先试做样品,样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斗栱制作。斗栱分件制作完成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进行验收。合格后应以攒为单位进行摆放和保存,并应注明安装位置。 3 斗栱制作除应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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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墙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砌筑砂浆 7.3 砖料制作 7.4 墙体砌筑 7.5 砖券 7.6 漏窗 7.7 墙体排列及组砌规定
2024-12-5 15:57
7.1 一般规定
7.1.1 砖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验收合格后进行。7.1.2 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工程,墙体用砖的选择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当使用现代材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执行。7.1.3 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 159相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7.1.2 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工程如使用现代材料,应在不影
2024-12-5 15:57
7.2 砌筑砂浆
7.2.1 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规定。7.2.2 传统建筑中的石灰砂浆宜采用中砂,使用细砂时其含泥量不得超过15%。7.2.3 传统建筑配制砂浆使用的石灰膏,由生石灰及生石灰粉熟化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7.2.4 石灰砂浆和纸筋灰的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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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砖料制作
7.3.1 砖的规格、质量、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配有同批次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7.3.2 清水墙面砖的看面必须磨平、磨光,不得有局部糙麻不平和斧花。7.3.3 砖肋不得将转头肋磨成圆弧形,不得有倒包灰。7.3.4 砖包灰必须留有适当的转头肋,不得砍成刀口料。7.3.5 砖的表面应完整、平直,不得有缺棱掉角和翘曲面。7.3.6 砍砖所需的样板外形及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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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墙体砌筑
7.4.1 山墙及檐墙的形式、做法及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碱高度宜按檐柱高的3/10确定,且砖的层数应为单数; 2 对上身有正升,当采用抹灰做法时,正身不得小于墙高的5/1000~7/1000,当采用整砖露明时,正身不得小于墙高的3/1000~5/1000; 3 上身墙面比下碱宜内收10mm~20mm; 4 当檐墙为五出五进软心时,外皮应比四角和下碱退进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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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砖券
7.5.1 砖券按其形式可分为平券、半圆券、车棚券和木梳券等。7.5.2 砖券的起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券用的券胎,应增高起拱。半圆券起拱髙度应为跨度的5%;木梳背券的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4%;平券起拱应为跨度的1%。 2 券砖应为单数。 3 细作砖券不应留有雀台。 4 平券的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25%。 5 对灰砌糙砖的,灰缝应上宽下窄。当计算块数时,灰缝厚度应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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