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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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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5.4 节点设计
5.4.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5.4.2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5.4.4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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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线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3 排水管渠 6.4 天然气管道 6.5 热力管道 6.6 电力电缆 6.7 通信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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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6.1.2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6.1.3 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条文说明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满足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6.1.3 本条规定目的是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能够对综合管廊和管廊内管线全面管理。当出现紧急情况时,经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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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6.2.3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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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管渠
6.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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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管道
6.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6.4.2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6.4.3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6.4.3的规定。表6.4.3 焊缝检测要求注: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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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热力管道
6.5.1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的有关规定。6.5.2 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6.5.3 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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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电力电缆
6.6.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6.6.2 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6.6.3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6.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电力电缆一般成束敷设,为了减少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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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通信线缆
6.7.1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6.7.2 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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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2 通风系统 7.3 供电系统 7.4 照明系统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6 排水系统 7.7 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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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系统
7.1.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定:表7.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7.1.2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7.1.3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7.1.4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7.1.5 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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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7.2.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舱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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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供电系统
7.3.1 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3.2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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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照明系统
7.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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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5.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等。7.5.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7.5.3 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7.5.4 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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