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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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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中
2024-12-5 15:08
1 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1990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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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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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2 城乡用地分类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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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条文说明3.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新要求,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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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条文说明3.2.1 “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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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条文说明3.3.1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3.3.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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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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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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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4.2.2 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1~105.0)㎡/人内确定。4.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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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4.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4.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人。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条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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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4.4.2 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条文说明4.4.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是指城市(镇)各大类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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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A.0.2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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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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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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