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The reuse of urban recycling water—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urban miscellaneous useGB/T 18920-20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0-03-31发布 2021-0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GB/T 19923-2005,定义3.2]3.2 城市杂用水 urban mis ellaneous use 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的再生水。3.3 冲厕用水
6.1 水源及管道连接6.1.1 用于再生水厂的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6.1.2 再生水管道不应与饮用水管道、设施直接连接。6.2 标识6.2.1 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说明。6.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 a) 供水点; b) 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 c) 管道的直管段、起始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