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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 of urban water systemGB 50513-2009(2016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水系规划规
2024-12-4 11:50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由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原则;2.增加了城市蓝线划定的要求;3.强化了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的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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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1.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1.0.4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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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2.0.2 岸线 shoreline 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logy 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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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 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3 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布局。3.0.2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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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系保护
4.1 一般要求 4.2 水域保护 4.3 水质保护 4.4 水生态保护 4.5 滨水空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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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4.1.1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4.1.2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重点内容。4.1.3 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敏感性、城市发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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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域保护
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3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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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质保护
4.3.1 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保护的措施。4.3.2 水质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满足对水质要求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4.3.3 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4.3.4 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保护目标。4.3.5 水质保护应坚持源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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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水生态保护
4.4.1 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4.4.2 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和非核心保护范围。4.4.3 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护范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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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滨水空间控制
4.5.1 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 2 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4.5.2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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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系利用
5.1 一般要求 5.2 水体利用 5.3 岸线利用 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5.5 水系修复与治理5.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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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要求
5.1.1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修复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5.1.2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则,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并能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5.1.3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
2024-12-4 11:50
5.2 水体利用
5.2.1 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上,合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2 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 3 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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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岸线利用
5.3.1 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功能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5.3.3 生态性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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