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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appearanceGB 50449-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9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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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1.0.4 城市容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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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2.0.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2.0.3 城市照明 urba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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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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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道路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4.0.4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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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园林绿化
5.0. 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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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设施
6.0.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6.0.2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6.0.3 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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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表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7.0.3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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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照明
8.0.1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8.0.2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8.0.3 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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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场所
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9.0.3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9.0.4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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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市水域
10.0.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10.0.2 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10.0.3 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10.0.4 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的航行。10.0.5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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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居住区
1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11.0.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11.0.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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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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