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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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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5.4 停车区及停靠站
5.4.1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中300辆以上的小汽车停车区应设置独立连续的人行通道,不宜与机动车交叉,且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750mm。 5.4.2 公交停靠站的站台形式可采用直列式、港湾式、锯齿式。单向单车道宜设置港湾式停靠站或专用停靠车道,单向双车道可采用直列式停靠站。公交到车区和发车区宜分别设置。 5.4.3 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超车道直列式停靠站(图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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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与环境
6.1 一般规定6.2 换乘空间6.3 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6.4 防灾设计6.5 建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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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枢纽建筑设计应满足客流换乘需求,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条件,同时应满足运营及管理需求。 6.1.2 枢纽建筑设计应根据枢纽客流预测、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房及空间的功能布局及建设规模。条文说明6.1.2 根据规划条件,当枢纽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以及出入口与周边物业开发、地下通道、过街天桥连接时,应有明确的设施管理界面,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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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换乘空间
6.2.1 换乘广场、换乘厅的规模以及换乘通道、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设施的规模,应按超高峰设计客流量计算。超高峰设计客流量应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1~1.4的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应根据枢纽功能定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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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6.3.1 换乘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楼梯踏步宽度宜为300mm,并不应小于280mm;高度宜为150mm,并不应大于160mm。 2 楼梯宜设置为直跑,每个梯段踏步不应小于3级,且不应大于18级;分段设置时,中间休息平台深度不宜小于1.5m,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1.2m。 3 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4 当楼梯净宽大于3.6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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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防灾设计
6.4.1 枢纽建筑应设置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等灾害的防灾设施。 6.4.2 枢纽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3 枢纽建筑的耐火等级地上部分不应低于二级,地下部分不应低于一级。 6.4.4 当枢纽包含综合开发时,综合开发部分和枢纽部分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6.4.5 换乘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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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建筑环境
6.5.1 建筑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和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2 装修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的环保材料,并应便于施工与维修。顶棚及墙面材料宜兼顾吸声;地面材料应防滑、耐磨。 6.5.3 枢纽内应设置综合信息、换乘导向、事故疏散等服务乘客的标志引导系统。标志引导系统的结构、构造应安全可靠。 6.5.4 换乘空间内设置的广告不应干扰标志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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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7.2 暖通空调7.3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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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给水排水
7.1.1 交通枢纽建筑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和《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的有关规定。 7.1.2 公共卫生间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7.1.3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有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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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暖通空调
7.2.1 交通枢纽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7.2.2 交通枢纽建筑地下换乘区域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风方式时,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不应高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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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电气
7.3.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2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中的旅客电梯、自动扶梯,给水排水设备、事故通风或排风,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照明,消防用电、安防用电以及信息及智能化系统用电等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其他负荷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专项设备或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运营流程及工艺要求确定。 7.3.3 换乘厅或旅客公共区域内人员所能触及的用电设备、电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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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枢纽信息化系统
8.1 一般规定8.2 应急管理系统8.3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8.4 交通管理系统8.5 客流信息系统8.6 安全防范系统8.7 建筑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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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枢纽应同步实施具有不同建设要求的信息化系统,并应符合表8.1.1的规定。表8.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注:√表示应选;Δ表示可选。8.1.2 信息化系统中的各类子系统应按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类型,依不同级别和实际需求配置,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8.1.3 枢纽信息化系统架构(图8.1.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枢纽均应建立基于信息化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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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应急管理系统
8.2.1 枢纽应同步建设枢纽应急管理系统,并应服从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和统一调度。 8.2.2 枢纽应建立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处置的应急联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8.2.3 枢纽应急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应急管理系统接管枢纽协同指挥。 2 应急模式下运行时,应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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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
8.3.1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枢纽运行管理信息的汇聚、交互、处理、存储。 2 发布管理枢纽运行的服务信息。 3 提供各类交通方式协调管理的策略和方法。 4 向枢纽内外有关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互和共享。 5 正常模式下负责枢纽内运行协同调度等日常管理,监测枢纽内及相关运营方运行状态。 8.3.2 枢纽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网络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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