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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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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前言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 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6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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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核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城市给水工程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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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别、建设规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城市分类及建设规模划分如下: 一、城市类别: 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建设规模(以水量计): Ⅰ类:30万~50万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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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一节 取水工程 第二节 净水工程 第三节 输配水工程 第四节 检测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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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取水工程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水源应不易受污染、水量充沛可靠、水质符合现行标准。当有地下水与地表水两种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一般宜首先选择地表水,对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取用地下水的设施。 宜在取水口和水源保护边界设置水质在线实时监测设施。水质监测项目可包括:水温、pH值、浑浊度、有机物等。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水源应选在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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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净水工程
第三十一条 水厂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二、不受洪水威胁。 三、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四、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五、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六、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七、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八、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第三十二条 水厂的净水工艺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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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输配水工程
第四十五条 输配水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线路长短、工程地质条件、穿越障碍难易、管道工作压力、加压泵站设置以及施工维护条件等因素,从技术经济、能耗以及管材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合理确定。第四十六条 原水输水管道应尽量利用地形与水的势能,考虑重力输水可能。输水方式以采用暗管或暗渠为主;必须采用明渠或河道输水时,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与水量流失的措施。第四十七条 原水输水干管不宜少于2条,当1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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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检测与控制
第五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城市性质、经济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控制系统应在满足供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管理。第五十六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取水、净水、泵站、输配水管网的监(检)测项目和控制内容应根据工艺特点、管理需要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五十七条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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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套工程
第六十三条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取水工程、净(配)水厂、泵站的供电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以及三类城市的净(配)水厂可采用二级供电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第六十四条 给水系统通信设施宜考虑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净水厂与水源泵站、加压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供电等部门联系。第六十五条 净(配)水厂、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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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七十条 净(配)水厂、泵站建筑标准应根据建设规模、城市性质、功能等区别对待,符合经济实用、有利生产的原则,建筑物造型应简洁,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效果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七十一条 净(配)水厂、泵站的附属建筑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建筑物应与附属建筑物的建筑标准相协调,生产构筑物不宜进行特殊的装修。第七十二条 净(配)水厂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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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十五条 水源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应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取水建设对江河、湖泊及地下水的生态影响,又要防止水源受污染。地表水水源地应按规定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下水水源地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形式和附近地区卫生状况确定卫生防护措施。严禁过量开采地下水。第七十六条 净(配)水厂、泵站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前应对厂(站)址、水厂废水排放口位置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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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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