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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GB 55026-20222022-03-10 发布2022-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
2024-12-6 16:21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给水安全,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节约资源,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1.0.2 城市集中式给水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城市给水工程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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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2.2 建设要求2.3 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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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规模与布局
2.1.1 城市必须建设与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工程,城市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2.1.2 城市供水量应与可利用水资源相协调。2.1.3 城市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市用水量和用水负荷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市排水和海绵城市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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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要求
2.2.1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反恐和生态安全的要求。2.2.2 城市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2.2.3 城市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2.2.4 城市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设防要求。2.2.5 城市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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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运行维护
2.3.1 城市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2.3.2 城市给水工程应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建立全过程档案。2.3.3 城市给水工程电气设施运行与维护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2.3.4 当城市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告;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应及时通告。条文说明2.3.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系统和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必须遵照技术规程进行的基本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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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质、水量和水压
3.1 水质 3.2 水量 3.3 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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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水质
3.1.1 城市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3.1.2 供水单位必须根据水质风险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3.1.3 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水应结合水源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和每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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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量
3.2.1 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3.2.2 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3.2.3 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3.2.4 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3.2.5 城市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 1 自产供水量; 2 外购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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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水压
3.3.1 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3.3.2 城市配水管网应持续稳定正压运行。条文说明3.3.1 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满足用户的需求是城市给水工程的基本性能之一。城市给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确定,是结合当地实际、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优化的结果,与地形地貌、城市规模、给水系统布局、供水分区等有关。对于单个用水节点,所需水压取决于用水点高度。当地规划中,会体现直接供水建筑层数及最小服务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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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4.0.2 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4.0.3 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4.0.4 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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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厂
5.1 一般规定 5.2 厂区 5.3 处理工艺 5.4 构筑物 5.5 药剂及仪器设备 5.6 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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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厂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留有必要的安全冗余度。5.1.2 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设计年限内最高日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企业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损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的要求,当上述部分用水由非常规水资源供应时,给水厂的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水量。5.1.3 对给水厂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应制定和实施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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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厂区
5.2.1 给水厂选址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2.2 给水厂周边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5.2.3 给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5.2.4 给水厂总体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应采取防爆和泄压措施。条文说明5.2.1 作为给水系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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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处理工艺
5.3.1 处理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必要的试验验证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5.3.2 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当原水水质为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Ⅰ类、Ⅱ类时,应优先采用过滤和消毒工艺或仅采用消毒工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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