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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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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5.3.1 水运条件优于陆运条件的城市,可设置水上生活垃圾转运码头或粪便码头;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需有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5.3.2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上风方向、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岸线上,并重视环境保护,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3.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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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6.1 一般规定6.2 生活垃圾焚烧厂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6.4 堆肥处理设施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6.6 粪便处理设施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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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 (处置场)等。6.1.2 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各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并根据处理处置方式规划环境卫生处理处置设施。6.1.3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应设置在交通运输及市政配套方便,并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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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6.2.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条文说明6.2.1 近年来我国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水平及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但考虑焚烧厂对城市生活区可能潜在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或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规定新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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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6.3.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6.3.2 综合考虑协调城市发展空间、选址的经济性和环境要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位于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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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堆肥处理设施
6.4.1 生物降解有机垃圾可采用堆肥处理。堆肥处理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地带,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不应小于0.5km。6.4.2 堆肥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应根据日处理能力确定,并应符合表6.4.2的规定。表6.4.2 堆肥处理设施用地指标条文说明6.4.1 本条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的选址原则。原规范中规定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即可设置生活垃圾堆肥厂,而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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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6.5.1 餐厨垃圾应在源头进行单独分类、收集并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局。6.5.2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等区域不应小于0.5km。6.5.3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不宜小于85㎡/(t·d),并不宜大于130㎡/(t·d)。6.5.4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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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粪便处理设施
6.6.1 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及化粪池使用较为普遍的地区,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的粪便与化粪池粪渣污泥应单独设置粪便处理设施进行处理。6.6.2 粪便处理设施应优先选择在污水处理厂或污水主干管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规模不宜小于50t/d。6.6.3 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应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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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6.7.1 建筑垃圾填埋场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6.7.2 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城市宜设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宜结合建筑垃圾填埋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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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7.1 公共厕所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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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公共厕所
7.1.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3座~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山地城市、旅游城市可适当提高。7.1.2 商业街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中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内或附近应按流动人群需求设置公共厕所。7.1.3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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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7.2.1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的区域。7.2.2 环境卫生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5辆/万人估算,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指标为50㎡/辆~150㎡/辆,可采用立体形式建设。有清雪需求城市的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面积指标可适当提高。7.2.3 环境卫生车辆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内设置相应的能源供给设施。条文说明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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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3.1 环境卫生洒水 (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m。条文说明7.3.1 洒水 (冲洗)车供水器指设置在道路两侧,供洒水 (冲洗)车等环卫车辆取水使用的专用设备。冲洗城市街道及绿化用水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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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宜结合城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可结合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设施设置,设置标准宜符合表7.4.1的规定。表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标准条文说明7.4.1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主要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根据本次调研,各个地方对设置环卫工人作息场所需求越来越大,但缺乏规划规范、标准的指导。本次调研城市中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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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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