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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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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及标识等系统。 5.1.2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1.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系统为单位进行。 5.1.4 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应加强供电系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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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防系统
5.2.1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5.2.2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维修、保养等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周不应少于1次。 5.2.3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检测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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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通风系统
5.3.1 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通风设备、通风管道及附件等通风设施设备和空调系统设施设备。 5.3.2 通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 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 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要求; 4 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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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供电系统
5.4.1 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 供电系统作业每班不应少于2人,高压作业时应设置监护人。 5.4.3 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 2 应对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运行状态及故障信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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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照明系统
5.5.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线路等。 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 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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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5.6.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监控中心机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等。 5.6.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 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管廊交叉节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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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给水排水系统
5.7.1 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2 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功能应正常; 2 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 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增加巡检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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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标识系统
5.8.1 综合管廊标识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介绍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管线标识、设备铭牌、警示警告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标识和其他标识。 5.8.2 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对标识的设置、补充或调整等应符合原标识系统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规定。 5.8.3 带编号的标识编码规则应统一,编码应易辨识,并应具有唯一性和可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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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入廊管线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3 排水管道 6.4 天然气管道 6.5 热力管道 6.6 电力电缆 6.7 通信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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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入廊管道、管件及随管线建设的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等。 6.1.2 应编制入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应定期巡检并及时维修、改造或更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1.3 综合管廊内有施工作业时应增加入廊管线巡检频次;遭遇洪涝、地震、火灾等事件后应及时进行入廊管线巡检,并增加巡检频次。 6.1.4 入廊管线作业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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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不应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的计划及方案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前进行联络与沟通。 6.2.2 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进行相应区域通风。 6.2.3 综合管廊内管道低点排放管排放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配套通风、排水系统运行相协调,水量、水质和可能的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廊内运行管理和安全要求。 6.2.4 对影响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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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管道
6.3.1 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排水管道舱室内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3.2 排水管道巡检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检和外部巡检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进行巡视检查。 6.3.3 排水管道的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外部破损、腐蚀、渗漏情况; 2 管道支吊架、支墩腐蚀及破损情况; 3 管道连接井外观、渗漏及淤积情况; 4 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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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管道
6.4.1 入廊天然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 6.4.2 管道维修或更换后,应对天然气管道系统和天然气管道舱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满足天然气系统运行要求。 6.4.3 天然气管道巡检用设备、防护装备应符合天然气舱室的防爆要求,巡检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入廊,并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6.4.4 天然气管道单位应制定综合管廊内中毒、泄漏、窒息、火灾等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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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热力管道
6.5.1 热力管道运行压力、温度、输送量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温度和输送量。 6.5.2 热力管道宜结合综合管廊空间条件采用自然补偿方式进行管道补偿。 6.5.3 应根据管道设计应力计算结果,对转角、弯头、分支等应力集中处的管道、支架或设备进行监测。 6.5.4 热力管道更新改造完毕或停止运行后重新启用时,应专门对综合管廊内设备、管道、阀门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启用。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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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电力电缆
6.6.1 电力电缆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与同舱其他市政管线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缆本体应无破损,电缆铭牌应完好,相色标志应齐全、清晰; 3 电缆外护套与支架、金属构件处应无磨损、锈蚀、老化、放电现象,衬垫应无脱落; 4 电缆应固定正常,防火涂料、防火带应完好; 5 支吊架、接地扁钢应无锈蚀,电气连接点应无松动、锈蚀; 6 中间接头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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