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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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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7.1 一般规定
7.1.1 玻璃高度大于表7.1.1限值的全玻幕墙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7.1.2 全玻幕墙的周边收口槽壁与玻璃面板或玻璃肋的空隙均不宜小于8mm,吊挂玻璃下端与下槽底的空隙尚应满足玻璃伸长变形的要求;玻璃与下槽底应采用弹性垫块支承或填塞,垫块长度不宜小于100mm,厚度不宜小于10mm;槽壁与玻璃间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 7.1.3 吊挂全玻幕墙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钢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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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面板
7.2.1 面板玻璃的厚度不宜小于10mm;夹层玻璃单片厚度不应小于8mm。 7.2.2 面板玻璃通过胶缝与玻璃肋相连结时,面板可作为支承于玻璃肋的单向简支板设计。其应力与挠度可分别按本规范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计算,公式中的α值应取为玻璃面板的跨度,系数m和μ可分别取为0.125和0.013;面板为夹层玻璃或中空玻璃时,可按本规范第6.1.4条或6.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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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玻璃肋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3.2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高度hr(图7.3.2)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7.3.3 全玻幕墙玻璃肋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df可按下式计算: 7.3.4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玻璃肋的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计算跨度的1/200。 7.3.5 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肋,其连接金属件的厚度不应小于6mm。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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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胶缝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7.4.2 全玻幕墙胶缝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玻璃面板平齐或突出的玻璃肋: 3 胶缝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6.5条的要求,并不应小于6mm。 7.4.3 当胶缝宽度不满足本规范第7.4.2条第1、2款的要求时,可采取附加玻璃板条或不锈钢条等措施,加大胶缝宽度。条文说明7.4.1 由玻璃肋沿对边直接支承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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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点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
8.1 玻璃面板 8.2 支承装置 8.3 支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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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玻璃面板
8.1.1 四边形玻璃面板可采用四点支承,有依据时也可采用六点支承;三角形玻璃面板可采用三点支承。玻璃面板支承孔边与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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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支承装置
8.2.1 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的规定。 8.2.2 支承头应能适应玻璃面板在支承点处的转动变形。 8.2.3 支承头的钢材与玻璃之间宜设置弹性材料的衬垫或衬套,衬垫和衬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mm。 8.2.4 除承受玻璃面板所传递的荷载或作用外,支承装置不应兼做其他用途。条文说明8.2.1 《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给出了钢爪式支承装置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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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支承结构
8.3.1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宜单独进行计算,玻璃面板不宜兼做支承结构的一部分。 复杂的支承结构宜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8.3.2 玻璃肋可按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8.3.3 支承钢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8.3.4 单根型钢或钢管作为支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能适应主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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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加工制作
9.1 一般规定 9.2 铝 型 材 9.3 钢 构 件 9.4 玻 璃 9.5 明框幕墙组件 9.6 隐框幕墙组件 9.7 单元式玻璃幕墙 9.8 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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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控。 9.1.2 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认证。 9.1.3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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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铝型材
9.2.1 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 横梁长度允许偏差为±0.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9.2.1-1、9.2.1-2); 3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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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钢构件
9.3.1 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 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 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2 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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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玻璃
9.4.1 玻璃幕墙的单片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片钢化玻璃,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1的要求; 3 采用夹层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3的要求。 9.4.2 玻璃弯加工后,其每米弦长内拱高的允许偏差为±3.0mm,且玻璃的曲边应顺滑一致;玻璃直边的弯曲度,拱形时不应超过0.5%,波形时不应超过0.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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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明框幕墙组件
9.5.1 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1的要求; 9.5.3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9.5.3)应符合表9.5.3的要求。 9.5.4 明框幕墙组件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证导气孔及排水孔通畅。 9.5.5 明框幕墙组件应拼装严密。设计要求密封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 9.5.6 明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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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隐框幕墙组件
9.6.1 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面板及铝框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和铝框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 2 应在清洁后一小时内进行注胶;注胶前再度污染时,应重新清洁; 3 每清洁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擦布。 9.6.2 使用溶剂清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将擦布浸泡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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