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1 焊接变形超标的构件应采用机械方法或局部加热的方法进行矫正。 7.13.2 采用加热矫正时,调质钢的矫正温度严禁超过其最高回火温度,其他供货状态的钢材的矫正温度不应超过800℃或钢厂推荐温度两者中的较低值。
7.13.3 构件加热矫正后宜采用自然冷却,低合金钢在矫正温度高于650℃时严禁急冷。 条文说明
7.13.1~7.13.3 允许局部加热矫正焊接变形,但所采用的加热温度应避免引起钢的性能发生变化。本条规定的最高矫正温度是为了防止材质发生变化。在一定温度之上避免急冷,是为了防止淬硬组织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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