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节能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能源使用情况、设备技术水平、经济适应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节能措施。 7.0.2 生产工艺技术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选用技术先进、节能的设备; 2 分期建设的大型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公用设施应分析分期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合理性; 3 在满足机制骨料产品粒形的前提下,宜通过预先筛分减少破碎作业量。 7.0.3 生产工艺设备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选型宜大型化; 2 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节能型破碎及筛分设备; 3 坡度较大的长胶带输送机在下行状态下,经计算论证宜利用势能发电; 4 设备之间的衔接应采用输送带方式。 7.0.4 生产用水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洗矿和湿式分级的生产线,应节约用水,并应利用循环水; 2 泵的高压密封水、设备循环冷却补加水应采用新水,其他作业宜采用循环水。 7.0.5 公用工程节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率大于250kW的电机应选用较高电压等级的传动电机; 2 设备电机宜安装变频装置; 3 通风收尘系统应选用节能、低噪声风机产品和低阻的收尘器。 条文说明
7.0.3 选择大型设备,可减少设备台数,降低总装机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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