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工厂设计应贯彻清洁生产指导思想,并应采用国内外防治污染的先进技术与成熟的实践经验。 8.0.2 机制砂石骨料生产线必须配有收尘系统。 8.0.3 机制砂石骨料湿法生产线必须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并应循环用水。 8.0.4 工厂设计应采用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8.0.5 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 2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 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8.0.6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尘设备收下的粉尘经处理后应运到固定地点堆放,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2 脱泥和洗矿等排出的各种废渣应集中处置,不得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3 固体废弃物宜综合利用。 8.0.7 废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清污分流; 2 设备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 3 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4 检验化验室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集中收集,经中和处理后应达标排放; 5 生产废水应经自然沉淀或机械脱水,固液分离后的清水应回用于生产系统。 8.0.8 噪声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2 工厂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3 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工艺布置应采取控制噪声传播的措施; 4 高噪强振的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5 高强噪声源车间,应采取隔声围护结构等措施。 条文说明
8.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机制砂石骨料生产线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严重危害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粉尘通过大气扩散,影响周边人群的健康。因此在设计机制砂石骨料生产线时,必须在每个扬尘点设置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8.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湿法生产线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水的泥浊度较高,其他指标均符合循环水使用要求,经处理之后完全可以再利用。为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环境污染,湿法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压滤等工艺除泥后循环使用。 8.0.8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的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振动筛、棒磨机、风机、水泵、空压机等,以机械噪声为主。控制噪声主要从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三个方面考虑。具体采取的措施有吸声、隔声、消音器、隔振和阻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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