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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设防分类

2024-12-4 11:43|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34| 评论: 0

摘要: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工程,应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 除乙类、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工程应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的工程,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工程,应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  除乙类、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工程应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的工程,应为适度设防类(丁类),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行业特点、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恢复的难易程度,按表2.1.2确定。

表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注:1  未列出矿井、选煤厂工程均为丙类。

        2  矿井工程的行政公共建筑等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条文说明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编写的。

    矿井中的生命线工程指涉及矿井生产及人身安全的六大系统的工程和矿区救灾系统的工程,如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等系统的工程。本条为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2.1.2  抗震设防分类表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83和《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编制的。不同抗震设防分类的工程联合时,能分成独立结构单元的可按结构单元确定抗震设防分类,结构单元连在一起不能分的按较高的抗震设防分类确定。

    针对目前许多矿井由于场地限制,主斜井驱动机直接安装在筛分车间顶层,此种情况筛分车间应按提升系统中的乙类建筑设防。

    对于划为乙类而规模较小的矿井工程,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对原采用砌体结构的小型乙类矿井工程改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可按丙类设防。

    矿井道路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和支挡工程等抗震设计和抗震措施设计,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中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和抗震设防措施等级划分原则执行。

    本规范抗震设防分类与公路工程有差别,为了方便使用,统一矿井道路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原则,参照行业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时,矿井主要道路宜按公路工程一级公路标准抗震设防考虑,一般道路宜按二级公路标准抗震设防考虑,其他道路按照三、四级公路标准抗震设防执行。本条为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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