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矿井、选煤厂建设场地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处理或避让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区沉陷、活动断层带、地裂等不良地质作用。 2 不宜位于防洪标准低于矿井、选煤厂的水库下游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淹没井口和场地的次生灾害发生的措施。 4.1.2 工业场地的选择不应影响震后及时供水。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进一步强调井口和工业场地的选择必须安全可靠。 4.1.2 本条是为了震后能够及时供水而制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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