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下列设施应属重要电力设施: 1 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及井下主(中央)变、配电所。 2 直接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变(配)电所。 3 矿井应急电源。 4 发生地震后对抗震救灾和生产恢复有重要意义的系统或单位的变(配)电所。 5 矿井电源线路。 8.1.2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和《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说明
8.1.1 重要电力设施是矿井的生命线,在建筑结构和设备安装方面应加强抗震措施,有利于抵御地震灾害,为灾后恢复创造条件。 所述应急电源系指发电机组、专用的馈电线路等服务于矿井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照明等系统所使用的蓄电池、UPS等应急电源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许多地方及有关单位相继出台了矿井设置应急电源的有关规定,应急电源有利于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灾害)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应列入重要电力设施中。鉴于目前对应急电源的供电负荷范围、持续供电时间等具体细节尚无统一认识,本规范暂不对应急电源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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