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 港口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按表A.4.1的要求划分。
A.4.2 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A.4.3 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A.4.3采用。
A.4.4 港口工程结构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宜小于表A.4.4的规定。
注:不包括土坡及地基稳定和防波堤结构。 A.4.5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作用的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偶然组合和地震组合进行设计。 1 持久组合 1)港口工程结构作用持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宜按下式确定:
式中 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其中符号“∑”和“+”表示组合;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P——预应力的代表值; Q1k、Qjk——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γP——预应力的分项系数;
ψcj——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7;对经常以界限值出现的有界作用,可取1.0。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持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3)对某些情况,作用持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亦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γF——作用综合分项系数,由各有关设计规范中给出。 2 短暂组合 1)港口工程结构作用短暂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宜按下式确定: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3)对某些情况,作用短暂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亦可按式(A.4.5-3)确定。 3 偶然组合 偶然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偶然作用的分项系数为1.0; 2)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作用取标准值。 4 地震组合 地震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震作用代表值的分项系数为1.0; 2)具体的设计表达式及各种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A.4.6 对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可分别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使变形、裂缝等作用效应的设计值符合式(8.3.1)的规定。 1 标准组合 1)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2 频遇组合 1)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3 准永久组合 1)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A.4.7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对海港工程计算水位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持久组合:对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以及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结合分别进行计算; 2 短暂组合:对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以及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结合分别进行计算。 A.4.8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对河港工程计算水位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持久组合:对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2 短暂组合:对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分别进行计算,施工期间可按某一不利水位进行设计。 A.4.9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地震组合,计算水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A.4.1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采用的作用组合可不考虑极端水位。 A.4.11 港口工程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表A.4.11采用。
注: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港口工程结构,当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γ0可适当提高; 2 自然条件复杂、维护有困难时,γ0适当提高。 A.4.1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持久组合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A.4.12采用。
注:1 当永久作用效应对结构承载能力起有利作用时,永久作用分项系数γG取值不应大于1.0; 2 同一来源的作用,当总的作用效应对结构承载能力不利时,分作用均乘以不利作用的分项系数; 3 永久荷载为主时,其分项系数应不小于1.3; 4 当两个可变作用完全相关,其中一个为主导可变作用时,其非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考虑; 5 海港结构在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情况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持久组合的可变作用分项系数应减小0.1;
6 相关结构规范抗倾、抗滑稳定计算时的波浪力分项系数按相关结构规范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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