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及依据; 3 调查、检测、分析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结论与建议。 10.0.2 工业建筑专项鉴定报告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0.1条规定外,尚应包括有关专项问题或特定要求的检测评定内容。 10.0.3 鉴定报告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报告中宜根据需要明确目标使用年限,指出被鉴定工业建筑各鉴定单元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 鉴定报告中应明确总体鉴定结论,指明被鉴定工业建筑各鉴定单元的最终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最终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宜按本标准附录H给出。 3 鉴定报告中应对各鉴定单元安全性评为c级或d级构件和C级或D级结构系统、正常使用性评为c级构件和C级结构系统的数量和所处位置作出详细说明,并应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条文说明
10.0.1 本标准不对鉴定报告的格式作统一规定,但其内容应当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有些必要的图纸或照片也可在附件中列出。 10.0.3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鉴定报告编写应符合的要求,以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当仅要求做安全性鉴定时,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定结果宜按表11给出。 表11 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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