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自动控制系统分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时施工方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套设计文件; 2)验收文件; 3)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4)仪表设备和工程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仪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6)进口产品的通关文件; 7)自控盘、柜图纸; 8)设备安装现场平面图; 9)设备接线表; 10)控制动作调试报告; 11)系统设备参数设置表。 2 隐蔽工程应提前验收。 10.5.2 自动控制系统的分项验收应包括以下主控项目: 1 控制仪表、传感器、调节阀及控制柜等应安装到位;设备之间的连接及排管、布线应正确;设备品质证明应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文件。 检验数量:全部。 2 进行系统的控制动作调试。 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0.4.2条的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 3 中间验收完成后,应将自控系统投入运行不少于一周,然后施工方应对系统做最后的调试,满足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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