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1 在施工过程中,对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实行施工方负责的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分项验收。监理方和建设方应参加。 17.2.2 本规范规定分项验收的主控项目均为必须检查验收的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可随时选择检验,记录在案。 17.2.3 分项验收完成后应由施工方整理分项验收文件归档。 17.2.4 分项验收未通过时,不得开展新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 条文说明
17.2.1 工程质量不是仅靠最后检验出来的,而是靠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过程中的不断的控制来保证的。分项验收就是一种通过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实行的过程控制,是阶段性验收的性质。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提出了这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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