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1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方负责组织,由建设、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工程验收组负责执行和确认。 17.5.2 工程验收在完成施工验收和性能验收后,应由工程验收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17.5.3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不合格、合格两类。对于有不达标项又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即使整改也难以符合要求的,宜判定为不合格;对于验收项目均达标,或虽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予克服的,宜判定为合格。 条文说明
17.5.1 除中间验收由施工方自行组织外,施工验收3个确认和性能验收的1个确认均由工程验收组负责。
所以可归纳为:一个主导、两个方面、三个阶段、四个确认。 17.5.1~17.5.3 说明工程验收如何进行,如何评定。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