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1.2.3.1 b)的要求可被下列规定代替。 L.2.1 总则 应为仅载货电梯设置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L.2.2)和控制运行的安全系统(L.2.3)。 L.2.2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应包括: a) 可移动止停装置;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L.2.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在底坑并应机械地制停运载装置; b) 具有符合5.7.3.3.1、5.7.3.3.2和5.7.3.3.3规定的缓冲装置; c)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的设计应防止其在非工作位置到工作位置之间移动时由于任何意外的撞击而引起的损坏。 L.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运载装置下行触及固定触发点时,该触发装置应触发机械止动钳动作。 L.2.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在底坑、运载装置顶或井道外应能安全地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操作。 1.2.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止动钳应安装在运载装置上且作用于运载装置的导轨上; b) 止动钳应由一个机械触发装置使其动作,该机械触发装置应使用机械联动装置实现触发动作; c) 当运载装置在触发点以下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和机械联动装置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如果由于运载装置的移动或援救工作的需要而使止动钳释放,则当运载装置再次向下运行至触发点以下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所需的安全空间。 d) 止动钳应被强制操作: 1) 当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作用; 2) 当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e) 考虑由于摩擦的影响,使止动钳动作的操作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值: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或 2) 300 N。 f) 当止动钳动作时,应有一个符合5.10.1.2 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其动作状态; g) 止动钳动作后,其释放需经过称职人员进行; h) 止动钳释放后应恢复至正常状态;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正确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j) 速度在零速与相应于运载装置安全钳动作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够制停运载装置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k) 止动钳动作时的最太减速度不应大于安全钳动作时的最大减速度; l) 当止动钳动作时,无论空载或载有均匀分布的载荷,运载装置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附录M的规定进行设计和验证。 L.2.2.3 净空间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运载装置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M)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 m×0.60 m×1.00 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 底坑底面与运载装置最低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60 m。下述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 m之内时,该距离可减少到0.10 m: 1) 夹紧装置钳块、棘爪装置、护脚板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之间; 2) 运载装置最低部件与导轨之间。 注:当运载装置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需避免运载装置的最低部件与底坑底面之间的碰撞。 c)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液压缸支座、管路和其他附件),与运载装置的最低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 m,上述b)1)和b)2)除外; d) 底坑底面或安装在底坑的设备的顶部与倒装的液压缸的向下运行的柱塞头部组件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 m。 但如果不可能误入柱塞头部组件下面(如按照5.2.10设置隔障防护),该垂直距离可从0.50 m减小到0.10 m。 e) 底坑底面与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下的多级式液压缸最低导向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 50 m。 L.2.2.4 操作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按如下方法操作: a) 自动操作,最迟在安全系统(见L.2.3)动作时自动操作;或 b) 手动操作。 L.2.2.4.1 电源故障情况下,应满足: a) 自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自动触发装置应起作用,并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有效状态; b).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保持运载装置静止状态的机械安全装置(如符合5.6.2.3)应有效,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有效状态。 L.2.2.4.2 对于曳引式仅载货电梯,在手动操作的情况下,符合L.2.2.4. 1b)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L.2.3)操作,以防止当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工作位置时引起的运载装置下行方向的任何移动。 L.2.2.5 电气监控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具有符合5.10.1.2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控: a) 完全伸出(工作)位置;和 b) 完全缩回(非工作)位置。 L.2.3 安全系统 L.2.3.1 符合5.10.1.2的电气安全装置应触发一个使正常运行控制失效的安全系统动作。当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该电气安全装置应是一个双稳态开关,并且应与安全系统(见L.2.3.2)一-起复位。 对于手动层门的仅载货电梯,一个符合5.10.1.2非接近的辅助开关应能在通往运载装置顶的门打开时防止运载装置的移动。 当任何门(或活板门)的门槛距底坑底面的距离小于2.5 m时,则认为该门可作为通往底坑的门。 L.2.3.2 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安全系统的复位和仅载货电梯恢复到正常操作的状态。 L.2.3.2.1 复位仅在下列情况下有效: a) 仅载货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b) 底坑和运载装置顶的停止装置不在“停止”位置; c) 任何通向底坑的门(或活板门)已关闭且被锁紧;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非工作位置[见L.2.2.5 b)]。 L.2.3.2.2 电源故障或其他电气干扰应不能使安全系统自动复位。 L.2.3.3 电气复位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确保不会出现误操作; b)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可接近(进行维护、检修和救援操作); c) 由符合5.10.1.2 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控,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仅载货电梯进行正常运行。 L.2.3.4 在检修运行状态下,在运载装置下行触及可移动止停装置缓冲部件前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5.10.1.2 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使运载装置停止。 该开关应仅允许运载装置上行。 运载装置在停止位置时,在底坑或井道外应能够安全地对所有安装在运载装置底部的零部件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操作。 L.2.3.5 仅当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在非工作位置且安全系统未被触发时,仅载货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L.2.3.6 当安全系统被触发时,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在工作位置时,才能够进行检修操作。 L.2.4 视觉和(或)听觉信号 当用钥匙打开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应有听觉和(或)视觉信号提醒下列装置处于工作位置和非工作位置: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b) 触发装置。 如果行程的两端均采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系统保护,则应能够辨别该信号是来自于井道顶部还是井道底部。 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于工作位置,该听觉信号可在60 s后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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