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照明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文件,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尚需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照明设备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照明装置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相应认证证书。 3.0.2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灯具及其附件应齐全、适配,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4 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适配。 3.0.3 民用建筑内的照明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未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照明设备不得安装。 3.0.4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对关键工序,尚应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气照明装置相关的预留预埋工作应隐蔽验收合格; 2 有碍照明装置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3 顶棚、墙面等抹灰和装饰工作应结束,地面清理工作应完成。 3.0.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3.0.7 当在装饰材料墙面上安装照明装置时,接线盒口应与装饰面平齐。导管管径大小应与接线盒孔径相匹配,导管应与接线盒连接紧密。 3.0.8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接触良好;需接保护接地线(PE)的灯具、开关、插座等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有明显的接地螺栓。 3.0.9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3.0.10 防爆照明装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3.0.11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损。 条文说明
3.0.2 设备和器材到场后,应做好检查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对产品质量、性能的可追溯性保存必要的证据。 3.0.3 本条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而设,监理工程师需按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节能指标的现场检查确认,无监理的安装工程需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确认。 3.0.4 为保证施工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关键工序,如灯具通电试运行、大型灯具的吊装、载荷强度试验等尚应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0.5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与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制定本条文。 3.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确保电气照明设备的固定牢固、可靠,并延长使用寿命而制定。膨胀螺栓包括金属膨胀螺栓和塑料膨胀螺栓。 3.0.7 为了规范装饰材料墙面上灯具、开关、插座等照明装置的安装作出的规定。 3.0.8 在实际接线中,由于电线与设备接触不良(螺栓未紧固),经常出现电线与接线端子之间产生火花,发生事故。为确保安全,制定本条文。 3.0.9 为防止漏电,确保使用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条文。本条文要求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是明确照明装置本身的绝缘由装置本身来承担,而不能借助绝缘台来承担。 3.0.10 本条是明确防爆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条文外,尚应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3.0.11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已建好的建筑物造成损坏,主要表现为凿洞或因盒(箱)移位导致建筑物破损以及墙面或装饰面的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把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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