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 7.2.2 照度测量时应待光源的光输出稳定后进行测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白炽灯需燃点5min; 2 荧光灯需燃点15min; 3 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燃点30min; 4 新安装的照明系统,宜在燃点100h(气体放电灯)和10h(白炽灯)后再测量其照度。 7.2.3 室内照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室外照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一级的照度计,对于道路和广场的照度测量,应采用能读到0.1lx的照度计。 7.2.4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应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1 测量场所名称; 2 标有尺寸的测试点布置图; 3 各测量点的照度值; 4 平均照度计算结果; 5 光源、功率、灯具型号规格、镇流器类型、总灯数、总功率、照明功率密度; 6 灯具布置方式及安装高度; 7 测量时电源电压; 8 照度计型号、编号、检定日期; 9 测量点高度; 10 测量日期、时间、测量人员姓名。
7.2.5 照明质量有特定要求的场所,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本条中功能区域是指使用用途、照明设置标准相同的区域,如教学楼的多个教室,只需检测2个教室即可。 7.2.2 不同的光源,从点亮到光输出稳定的时间不同,故照度测量需在燃点一定时间后进行;新的未曾燃点的光源与燃点一定时间的光源又有差别,故建议对新安装光源在燃点一定时间后进行照度测量。 7.2.3 不同的场所,照度的标准不一样,为保证照度测试的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故不同的场所要选用与照度测试要求相适应的照度计。 7.2.4 对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应作详尽的记录,以作交接验收依据。 7.2.5 演播厅、体育场馆等对照明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由于施工单位检测设备、技术可能达不到检测要求,同时为确保检测结果公正,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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