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 成排安装的灯具、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2 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安装的准确性; 3 大型灯具的安装牢固度,吊扇、壁扇的防松措施; 4 室外灯具及接线盒的防水措施; 5 室外灯具紧固件的防锈蚀措施; 6 照明配电箱(板)回路编号及其接线的准确性; 7 灯具控制性能及试运行情况; 8 保护接地线(PE)连接的可靠性。 8.0.2 验收检查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全数检查; 2 本规范中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抽查5%。 8.0.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文件及图纸会审记录; 3 产品合格证、3C认证证书,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进口设备的商检证书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 4 检测记录。包括灯具的绝缘电阻检测记录;照度、照明功率密度检测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测试记录; 5 试验记录。包括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有自控要求的照明系统的程序控制记录和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8.0.4 验收时提交的文件资料,可为书面纸质资料或电子文档,也可按合同约定。 条文说明
8.0.2 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按本条文规定进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只有检查合格后,才具备通电试运行的条件。 8.0.3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应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交记录;交工后存档备案。 8.0.4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文档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工程验收资料也可采用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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