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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办公、生活用电

2024-12-4 11:23| 发布者: Epona| 查看: 18| 评论: 0

摘要: 10.1.1 办公、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认证标准。10.1.2 办公、生活设施用水的水泵电源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10.1.3 生活、办公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电气装置。10.1.4 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关于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10.1.5 办公、生活场所供用电系统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条文说明10.1.4

10.1.1  办公、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认证标准。

10.1.2  办公、生活设施用水的水泵电源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10.1.3  生活、办公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电气装置。

10.1.4  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关于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0.1.5  办公、生活场所供用电系统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条文说明

10.1.4  浴室是电击事故多发的特殊潮湿场所,人在沐浴时,人体表皮湿透,人体阻抗很低,如发生电击事故,电击致死的危险大大增加,因此施工现场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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