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厂、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等,其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验收、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联动试运转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及后续的各项指标验收。 1.0.3 污水处理厂工程是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仪表测试安装工程、自动化系统安装工程、环境和市政配套工程等,国家已有大量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在本规范中仅对污水处理厂需要重点控制的内容提出要求,因此本规范可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等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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