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索道的运行速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备乘务员时,在跨距内不宜超过12m/s;过支架时双承载不宜超过12m/s,单承载不宜超过10m/s。 2 不配备乘务员时,在跨距内不宜超过7m/s;过支架时双承载不宜超过7m/s,单承载不宜超过6m/s。 6.5.2 承载索在支架鞍座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索折角不得小于0.02rad。 2 承载索在支架鞍座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在该支架相邻两跨弦长之和的0.5倍的空索上,由0.5kN/m2风压而产生的作用力。 3 当承载索在鞍座上的包角为180°时,在承载索同时承受本条第2款向上作用力和基本风压的横向作用力的情况下的合力应作用在绳槽内。 4 当承载索在鞍座上包角小于180°时,在承载索分别承受0.25kN/m2和1kN/m2风压的横向作用力的情况下,承载索不得离开鞍座绳槽。 5 在下列情况下,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1)当承载索最大拉力增加40%; 2)在站内压索式支座处的承载索最小拉力减小40%。 6.5.3 牵引索在支架托索轮组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跨没有客车、牵引索等速运行和相邻两跨的牵引索承受0.375kN/m2风压的向上风力作用时,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2 等速运行的牵引索最大拉力增大40%或驱动装置制动器以1.2m/s2的减速度制动时,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3 相邻两跨的牵引索承受1.2kN/m2停运风压的向上风力作用时,靠贴力不得为负值。 6.5.4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双承载方案: 1 采用定员不少于60人的客车; 2 线路上有1000m以上的跨距; 3 由于承载索直径过大或长度太长带来制造、运输、安装等困难时。 6.5.5 对于跨距较大的双承载索道,当牵引索拉紧行程过长导致索道运行不平稳时,宜设置支索器。支索器不得影响客车的运行,并应适应2根承载索移动不一致和相对横向摆动的工作状况。 6.5.6 客车的离地高度不宜大于100m。采用水平救护方式的索道,可不受此限。 条文说明
6.5.1 本条为原标准第3.1.2条中对于双线往复式索道最高运行速度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时,根据欧洲标准增加了对配备乘务员的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过支架时的最高运行速度的规定。 6.5.2、6.5.3 这两条规定承载索和牵引索在支架上的靠贴条件,是为了确保承载索和牵引索在支架上有可靠的靠贴力,从而保证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行。 6.5.4 由于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和索道技术的不断进步,大运量和大客车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定员不少于60人的客车,因其载荷较大,1根承载索已经难以承受这种载荷,此时采用双承载方案比较合理。 当采用单承载方案时,如因承载索直径过大或长度太长带来制造、运输、安装等困难,此时改用双承载方案更为合理。 鉴于上述情况,本标准增加了双承载索道的有关要求。 6.5.5 在双承载索道中,采用支索器虽然可以缩短牵引索的拉紧行程和提高索道运行的平稳性,但存在维修困难、牵引索跑偏及脱槽等问题,设计时应当注意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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