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索道试运行结束后,可进行工程验收。 9.3.2 索道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9.3.3 索道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3 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 重要焊接部位的焊接试验记录; 5 机电设备和钢丝绳出厂合格证; 6 索道竣工测量成果; 7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8 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工程验收备案文件; 9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10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1 各种套筒的试验记录、操作记录、检查结果和分布位置; 12 牵引索或运载索的编接记录; 13 承载索、牵引索或运载索的挠度测量记录; 14 客车制动器的制动性能试验记录; 15 索道试车记录。 9.3.4 客运索道在有关责任方验收合格并试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安全检验,应在通过安全检验并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正式投入运营。 9.3.5 货运索道应在工程验收后投入运营。 条文说明
9.3.4 本条是新增条文。客运索道为特种设备,因此,要由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通过取得运营许可证,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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