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 当光(电)缆线路与高压电力线路、交流电气化铁道接触网平行,或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地线网、高压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装置等强电设施接近时,应按设计要求,对易产生的危险影响采取防护措施。 8.7.2 当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感应产生的噪声计电动势或干扰电流超过干扰影响允许值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8.7.3 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交越时,宜垂直通过;在困难情况下,其交越角度不应小于45°。 8.7.4 光缆接头处两侧金属构件不应作电气连通及接地。光(电)缆线路进入交接设备时,金属构件应接地,接地方式及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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