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显示器件的种类分为CRT、LCD、PDP等显示系统。 2 可根据显示屏的组成数量分为单屏电视显示系统和拼接显示系统。 3.3.2 电视拼接视频显示系统可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分级。 条文说明
3.3.1 电视视频拼接显示系统又可细分为带边框的电视视频拼接显示系统和不带边框的无缝电视视频拼接显示系统。
3.3.2 不带边框的无缝电视视频拼接显示系统可参照本规范第3.2.2条中乙级标准的相关条款,其他电视视频拼接显示系统可参照本规范第3.2.2条中丙级标准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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