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抗震措施鉴定 9.4.1 按B类要求进行抗震鉴定的单层砖柱厂房,宜为单跨、等高且无桥式吊车的厂房,6~8度时跨度不大于12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m,9度时跨度不大于9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4m。 9.4.2 砖柱厂房现有的平立面布置,宜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但防震缝的检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没有防震缝。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有防震缝,其宽度可采用50~70mm。 3 防震缝处宜设有双柱或双墙。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屋面的屋盖。 9.4.3 厂房现有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6~8度时,宜为轻型屋盖,9度时,应为轻型屋盖。 2 6、7度时,可为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Ⅰ、Ⅱ类场地时,宜为组合砖柱;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边柱应为组合砖柱,中柱应为钢筋混凝土柱。 3 厂房纵向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由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砖抗震墙应与柱同时咬槎砌筑,并应有基础;8度Ⅲ、Ⅳ类场地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无砖抗震墙的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 4 厂房两端均应有承重山墙。 5 横向内隔墙宜为抗震墙,非承重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为轻质墙,非轻质墙,应考虑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 6 7度、8度和9度时,双曲砖拱的跨度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砖拱的拱脚应有拉杆,并应锚固在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不应采用双曲砖拱。 9.4.4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9.4.5 砖柱厂房现有屋盖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4.5的要求。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等屋面的支撑,可按表中无望板屋盖的规定检查;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鉴定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8.3节的有关规定。 9.4.6 砖柱厂房现有的连接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柱顶标高处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应有闭合圈梁,8、9度时还应沿墙每隔3~4m增设有圈梁一道,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 2 山墙沿屋面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和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3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为螺栓连接或焊接;柱顶垫块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直径不小于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4.7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多跨等高B类砖柱厂房,当抗震构造措施符合本节规定时,可评为符合抗震鉴定要求,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条文说明
(Ⅰ)抗震措施鉴定 9.4.1 本条主要采用89抗规的要求,并根据震害和正在修订的抗震规范的精神,对房屋高度和跨度规定得更严格一些。 9.4.2 本条主要采用89抗规的要求,并结合01抗规增加了防震缝处宜设有双柱或双墙的鉴定要求。 9.4.3 本条基本采用89抗规的要求。根据01抗规,明确了烈度从低到高,可采用无筋砖柱、组合砖柱和钢筋混凝土柱,补充了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 9.4.4~9.4.6 均采用89抗规的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4.7 B类单层砖结构厂房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范围,采用89抗规的要求。鉴于89抗规与01抗规相差不大,故可按01抗规的方法验算其抗震承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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