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工程结构设计应按设计状况分类,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在结构上同时出现的荷载和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设计值进行设计。 5.4.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基本组合; 2 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偶然组合; 3 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地震组合。 5.4.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标准组合; 2 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频遇组合; 3 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限状态设计,宜采用准永久组合。 5.4.4 荷载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50959的规定进行计算。
5.4.5 地震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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