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 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以下程序: a) 提出方将研究申请报备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告应说明特殊使用需求、新标志和(或)标线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法等;同时承诺研究成果不受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b) 研究过程中与标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使标委会能够了解研究的进展及情况。 c) 研究完成后研究结果以研究报告形式报备标委会。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新标志标线产生的背景、研究过程及结论;并在研究报告报备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试验研究场地。 d) 标委会组织对研究结果的评议,根据需要实地考察试验场地。 e) 标委会根据评议结果,通知提出方是否可以在一定区域试用。 f) 如果可以试用,标委会通知若干地区试用新标志和(或)标线,并请各试用方提供试用评价。 g) 标委会根据试用评价,决定新标志和(或)标线是否纳入条文修改,如果纳入修改,则进行标准条文修改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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