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installation of shunt capacitors GB 50227-2017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7-2017,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3)、4.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750kV及以下变电站,扩大到1000kV及以下变电站; 2.修改了“剩余电压”“耐爆能量”等名词解释,增加了“负荷开关”名词解释; 3.修改了并联电容器装置接线图; 4.修改了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元件配置接线图; 5.增加了并联电容器装置整体绝缘水平的技术规范; 6.增加了对110kV并联电容器装置投切开关技术要求,并给出了不同电压等级并联电容器装置投切开关选型建议; 7.修改了串联电抗器电抗率推荐取值; 8.增加了“同一装置中的放电线圈的励磁特性应一致”要求; 9.增加“污秽、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地区应参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选择布置形式”的规定; 10.删除电容器框架层数及排数要求; 11.将“严禁直接利用电容器套管连接或支承硬母线”修改为“不应直接利用电容器套管连接或支承硬母线”,并取消其强条要求; 12.增加电容器装置防火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13.增加电容器允许的最高环境温度要求。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和代号,接入电网基本要求,电气接线,电器和导体选择,保护装置和投切装置,控制回路、信号回路和测量仪表,布置和安装设计、防火和通风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政编码:610021),供今后修改本规范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电力工业无功补偿成套装置质检中心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怡敏 邹家勇 李龙才 冯小明 余波 吴向军 胡晓 张化良 蒲皓 李彬 杨关 戴波 赵启承 夏传泰 主要审查人:林浩 杨一民 傅闯 梁琮 董海健 王崇祜 许伟 董斌 张广桥 罗琛 李成博 肖民 向兴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日以第145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原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济南迪生电子电气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电力工业无功补偿成套装置质检中心,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电能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张化良、胡晓、蒲皓、胡劲松、冯小明、李彬、高元、孙卫民、陶勤、赵启成、孙士民。 本次修订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特高压输电系统迅速发展,110kV电压等级并联电容器装置已经大量使用,同时电容器制造技术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上一版规范内容已经无法完全涵盖和适应新的技术发展,需进行修订。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特高压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取得了重要的技术参数。为了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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