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项目
14.3.1 注浆材料、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4.1.1条的规定。
14.3.2 浆液配合比及浓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4.1.2条的规定。
14.3.3 立井井筒、斜井(平硐)以及硐室壁后、壁间注浆后,注浆段渗、漏水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检查数量:注浆结束后实测一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容积法测量剩余漏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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