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的工程。 2 工程经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 3 初验合格。 6.2.2 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下列资料: 1 设计任务书。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深化设计意见。 4 系统原理图、平面布置图及设备器材配置清单、管线图、控制室布局图等的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5 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7 工程竣工报告。 8 系统使用说明书。 9 工程竣工核算报告。 10 工程初验报告。 11 工程检验报告。 6.2.3 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第三方验收机构等组成工程验收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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