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生产用水量、水质、水压应根据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7.2.2 生产、生活合用给水管时,接出的生产用水管应采取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 7.2.3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市政水压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时,宜采用局部增压设施供水。
7.2.4 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条文说明
7.2.3 本条文规定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考虑到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工厂可能建设在市郊或相对边远区域,如市政水压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时,宜在厂区采用局部增压水泵设施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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