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被提升结构提升点的位置应与提升点在同一铅垂线上,水平偏差不应大于提升高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50mm。 5.3.2 提升点的连接构造和结构调整、加固的部位均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验收。
5.3.3 被提升结构的组装与拼装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及结构设计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对被提升结构平面位置的控制要求主要为防止被提升结构在脱离胎架时有过大的晃动及保证被提升结构提升到位后提升油缸锚具的正常工作。对于提升过程中的变幅、转动等情况,应按实际情况计算各工况的结构效应。 5.3.3 提升工艺有特殊需要时,可按特殊标准进行验收。特殊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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