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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可变荷载的折减

2024-12-4 10:54| 发布者: Epona|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4.4.1 厂房的楼面操作荷载,在计算主梁、次梁及板时均不宜折减;在计算多、高层厂房墙、柱、基础时,可根据楼层数量进行折减,也可依据工程经验与实际情况折减。4.4.2 厂房楼面的检修荷载应只用于直接承载的楼板、次梁、主梁、支承柱等结构构件的验算,其荷载值的折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直接承载的板及其次梁,应取实际检修荷载,不宜折减; 2 验算承载楼面的主梁及柱,当从属面积大于

4.4.1  厂房的楼面操作荷载,在计算主梁、次梁及板时均不宜折减;在计算多、高层厂房墙、柱、基础时,可根据楼层数量进行折减,也可依据工程经验与实际情况折减。

4.4.2  厂房楼面的检修荷载应只用于直接承载的楼板、次梁、主梁、支承柱等结构构件的验算,其荷载值的折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直接承载的板及其次梁,应取实际检修荷载,不宜折减;

    2  验算承载楼面的主梁及柱,当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25m2时,可进行荷载折减,折减系数宜按下列规定选取:

        1)当检修荷载大于4.0kN/m2且小于或等于10.0kN/m2时,宜取0.90;

        2)当检修荷载大于10.0kN/m2时,宜取0.80。

4.4.3  厂房地面的可变荷载,用于验算地下结构构件时可进行折减。当可变荷载大于5.0kN/m2,且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50m2时,荷载的折减系数可取0.80。对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厂房地面,可变荷载的折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4.4.4  进行工程技术改造、结构应急补强以及抗震加固等设计验算时,宜根据该工程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或后续使用年限选用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可变荷载标准值进行调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4.1  厂房的楼面操作荷载,在计算主梁、次梁及板时不宜进行折减;在计算多、高层厂房的柱、墙、基础,且当楼面操作荷载大于或等于4.0kN/m2时,可按楼层数量的折减系数见表3,对操作荷载进行折减。

表3  荷载按厂房楼层数量的折减系数

    在具体选用荷载的折减系数时,需注意:

    (1)当楼层的操作荷载值选取较为精确、实际时,可不对操作荷载进行折减;

    (2)在任何情况下,折减后的操作荷载值不得小于其准永久值。

4.4.3  厂房地面的可变荷载,用于计算地下结构时可进行折减。但是对于仓库、堆场,特别是某些金属的成品库房地面,堆存荷载值较大且满载的几率很高,因此该类建筑地面荷载的折减应慎重,取值应符合工程实际。

4.4.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本规范均是以新建工程为主要对象,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50年要求制订的。对于某些应急加固以及技术改造等特定工程,宜依据工程结构的特点和后续使用年限(即对既有建筑经过加固、改造后,能够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将风压值、雪压值及相关可变荷载等做适当的折减、调整。

    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及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对可变荷载折减的范围、幅度作出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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