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结构或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或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作用的标准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按下式计算:
式中:C——结构或结构构件正常使用的功能限值。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S(·)——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函数。 条文说明
8.3.1 本条是对原标准第7.0.5条的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1)原标准规定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分别按作用效应的短期组合和长期组合的设计表达式计算,且在作用效应的长期组合中的可变作用标准值应乘以小于1.0的长期组合系数ρ。由于在本标准第4.3.5条条文说明所说的原因,本次修订时改为“按作用的标准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不再区分作用效应的短期组合和长期组合。 (2)在作用中增加了预应力作用P。 (3)在设计表达式的右边直接给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功能限制值,不再出现结构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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