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完毕,经试运转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后,应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5.0.2 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设备(零件、部件)、材料、加工件和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试验资料; 2 设备安装水平、间隙等实测检查记录; 3 重要焊接工作的焊接评定、检验记录、焊工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4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 5 地脚螺栓、无垫铁安装和垫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 6 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7 竣工图; 8 试运转各项实测检查记录; 9 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10 其他有关资料。 条文说明
5.0.1 本条是为了保证和不断提高风机、压缩机、泵的安装质量,强调设备应在负荷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使设备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5.0.2 条文中列明工程验收应具备的资料内容,作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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