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GB 13456-2012代替GB 13456-1992 2012-06-27发布 2012-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 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2012年6月2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1992)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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