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1 防静电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及施工图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返工后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或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应予验收。 3 经返修后的分项工程能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5.3.2 经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和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条文说明
15.3.1 本条规定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1 本款是指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验收要求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时应进行整改,使其满足规定的全部要求,通常要推倒重来才能达到。也明确规定了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符合原验收标准时,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3 本款指检验批验收时发现较大缺陷,经返修虽不能完全达到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全部要求,但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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