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施工公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公司对已批准的设计提出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单应由原设计单位直接下发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负责实施更改,监理单位应监督实施。 7.4.2 配管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设备等应检验合格,规格、型号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4.3 法兰、焊缝和各种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条文说明
7.4.1 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原设计单位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应提供变更通知单,经业主、监理、施工方确认后可以用于化学品供应管道系统的施工。 7.4.2 进口设备的接口标准和国标不一致,有美标、日标、德标等不同的管道标准,管道外径和壁厚等有差异,不同标准的管道不能互换,配管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材料。 7.4.3 化学品管道和阀门的设置应考虑安全隐患,管道设置尽可能的不影响或少影响其他专业,以免出现衍生安全事故,紧急关断阀的设置是为了在管道发生泄露的时候能够迅速关断化学品供给,避免造成更大的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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