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当住宅、病房楼、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及其他人员密集型公共建筑受到固定强电磁辐射设备的电磁照射,且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的电磁环境超过本规范第3.2节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7.1.2 当电磁骚扰强度超过3V/m时,宜对敏感电子信息设备或其机房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7.1.3 电磁屏蔽设计应合理规划各屏蔽空间的抗扰度电平等指标,在确保电磁兼容裕度的同时,应合理控制造价。 7.1.4 电磁屏蔽系统设计可包括独立空间的隔离屏蔽(电磁屏蔽室)、设备外壳的屏蔽、线缆的屏蔽以及接插件的屏蔽,并可结合电源滤波、信号滤波及导线隔离等抗干扰措施,形成完整的屏蔽体系。 7.1.5 电磁屏蔽室设的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电磁屏蔽室与周围建筑空间的关系; 2 屏蔽门、截止波导窗或金属网通风窗的位置与尺寸; 3 电源滤波器的安装位置与容量(电流); 4 接地点位置; 5 光缆进线截止波导的位置;
6 引入屏蔽室的线缆型号、数量、位置与方式。 条文说明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