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工程验收应在设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应形成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要求填写。 6.0.2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设备供货商应参加。 6.0.3 当生产设备安装工程、设备二次配线安装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工艺技术指标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 经返工返修后的生产设备应重新进行验收; 2 返工返修后经检验能满足要求时,可按协商进行验收。 6.0.4 生产设备验收结果应纳入设备的管理档案。 条文说明
6.0.1 本条提出的工程验收报告是根据当前光缆生产设备乃至电缆等同类设备验收的习惯做法规定的。 6.0.2 施工单位是直接责任单位,也可能与制造商不是同一单位,所以同时提出。 6.0.3 考虑到光缆生产设备具有多种功能,所以如不是安全项目可协商解决。 6.0.4 设备验收结果纳入设备的管理档案是设备长期应用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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